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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学奖”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6日

(2013年8月18日第九届理事会全体常务理事会

第7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1月1日实施,2015年4月17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12月15日第二次修订,2022年9月22日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力学科技工作者的聪明才智与科技创造性,促进力学学科发展,更好地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落实执行《“力学奖”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成就奖”“科学技术奖”和“人才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力学奖”是授予力学工作者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力学奖”奖励委员会负责“力学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奖励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设主任1人(理事长担任),副主任2人(分管评奖工作的副理事长和分管组织工作的副理事长担任),成员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担任。

办公室设立奖励工作秘书组,负责“力学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成就奖

第五条“成就奖”包括“钱学森力学奖”与“周培源力学奖”,奖励在技术科学领域有重大贡献,或在力学理论研究中做出创造性成果的中国力学工作者。

第六条“钱学森力学奖”每4年评选1次,每次授奖1人。评奖办法根据《钱学森力学奖奖励条例》执行。

第七条“周培源力学奖” 每2年评选1次,每次授奖1人。评奖办法根据《周培源力学奖奖励条例》执行。

第八条“成就奖”为终身荣誉,不重复授奖。

第九条成就奖评审委员会由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历届获奖者担任。

第十条成就奖奖金暂定5万元。为“钱学森力学奖”获奖者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周培源基金会为“周培源力学奖”获奖者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三章 科学技术奖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科普教育奖”。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某一单项(科学发现、技术创新、技术发明、科普创作、教育教学成果创新)工作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力学科技工作者。第一完成人应是该项工作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推荐范围之内:

(一)已获得或者正在申报国家级、省(部)级或其他同级别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

(二)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且未脱密的项目;

(三)在国外完成主要工作的项目;

(四)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项目。

第十四条奖励范围及评审等级:

(一)自然科学奖

在力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要创新、发现,并且主要论著已公开发行或者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已应用。

学术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为国际同类研究的领先水平的,可评为一等奖;学术上取得重要进展,为国际同类研究的先进水平的,可评为二等奖。

“自然科学奖”每年评选1次,一等奖奖励数目为不超过3项,二等奖奖励数目为不超过5项。

(二)科技进步奖

运用力学原理做出技术创新成果或新发明,并且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推动了相关行业的发展。

对取得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技术创新特别突出,整体技术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可评为特等奖;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可评为一等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可评为二等奖。

“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1次,一等奖奖励数目为不超过3项,二等奖奖励数目为不超过5项。

(三)科普教育奖

积极从事力学科普创作并创作出优秀科普作品(含科普著作、摄影、挂图、网页、展品、影视作品等),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在力学教育教学改革及教育理论研究中取得重要成果并在全国推广、示范。

“科普教育奖”每2年评选1次,不设立奖项等级,奖励数目上限为2项。

第十五条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包括初审委员会和终审委员会。初审委员会由学会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科普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教育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终审委员会成员由奖励委员会聘任。

第十六条科学技术奖奖励金额待定,由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自然科学一等奖、科技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获奖项目,经获奖人申请后,将作为国家科技奖励候选项目,经评审推荐至国家奖励办或中国科协。

第四章 人才奖

第十八条“人才奖”即“青年科技奖”,奖励在力学基础研究或工程应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人才。男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每2年评选1次,每次授奖不超过5人,且不重复授奖。

第十九条人才奖评审委员会由学会常务理事和青年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

第二十条人才奖不设立奖金,由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五章 推荐、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力学奖”推荐专家涵盖如下方面:

(一)所属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工作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力学学会;

(三)团体会员单位;

(四)力学及相关专业领域两院院士;

(五)理事;

(六)历届成就奖获奖者。

第二十二条推荐、评审程序:

1. 由本细则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专家推荐候选对象;

2. 奖励工作秘书组接收推荐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3. 公布有效候选对象;

4. 通讯初评;

5. 公布初评结果,异议处理;

6. 通过初评的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由奖励工作秘书组向若干海内外通讯评议专家征集意见;

通过初评的除自然科学奖之外的其他奖项的候选对象,由被推荐人准备申报材料;

7. 终评,确定获奖人选;

8. 奖励委员会审定评奖结果,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9. 授奖。

第二十三条评审方式、表决规则:各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评审,实行评委集体讨论、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评审委员会投票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其评审结论经投票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力学奖”实行差额评审,在满足二分之一以上参与投票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同意后,按得票多少确定拟授奖者。

自然科学奖和科技进步奖的申请奖项等级由推荐专家/推荐单位填报,并征求完成人意见是否同意下一等级奖项参评。终审委员会投票确定最终授奖等级,终审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投票程序(或预投)。自然科学奖的一等奖须获得赞成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二等奖须获得赞成票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须获得赞成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一等奖、二等奖须获得赞成票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各奖项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委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六条根据评审情况,力学奖各奖项可空缺。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各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结果,在学会相关媒体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第二十八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奖励工作秘书组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并表明真实身份。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工作秘书组和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先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三十条奖励工作秘书组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证据的异议,应交由评审委员会处理。评审委员会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奖励委员会裁决。对评审等级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异议期满后30天为异议处理期,处理期内未处理完异议的项目,取消本年度评奖资格。

第三十二条各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授奖建议及经异议程序后的结果,报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根据各评审委员会的建议进行审核,在做出决议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授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力学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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