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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组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20日

专业组是由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设立的三级专业分支机构,受专委会直接领导,并在学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为了规范专业组的组织和学术活动,根据《章程》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编委会管理规定》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专业组的组成及遴选由专委会主任负责。专业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任期为5年,总人数不应超过所属专委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适当考虑年龄结构、单位和地区分布、女性工作者。原则上,一个法人单位最多只能有1名成员,组长单位最多有两名成员

第二条专业组成员由本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成就并愿为专业组工作的专业人士担任,且必须是会员。各专业组成员应按规定参加专业组召开的工作会议和组织的活动,完成专业组委托的工作,5年内参加活动出勤率不超过50%的成员,视为自动退出,由组长报请专委会审核后通告全体组员,并报备案。因上述原因退出专业组的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组员资格。

第三条专业组换届和专委会换届同步。专委会换届后,新一届专业组成员推选工作由专委会主任委员负责,在充分听取专业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民主酝酿产生。专业组换届名单经专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由专委会主任委员上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四条新增专业组的申请由专委会负责评估。专委会应重点考虑下设的专业组在学科层面要同级,并着重评估该专业组所从事领域在学科布局、学术活动开展和产学研结合方面是否有足够的现实需求。经专委会在全体委员会议(需全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为有效)表决,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向组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设立专业组的正式申请。另外,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也可直接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设立新专业组的动议。

第五条专业组的合并、更名、撤销和重组须经专委会在全体委员会议(需全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为有效)表决,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通过学会秘书处向组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另外,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也可向常务理事会直接提出相关动议。

二、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专业组组长在专委会领导下负责本专业组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专业组组长的职责包括:1)主持召开专业组全体会议;2)会前拟定会议议程和相关文件;3)督促形成会议纪要;4)领导专业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专委会审批并组织实施;5)领导专业组撰写本专业领域年度学科发展报告;6)向专委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受专业组组长委托,副组长可临时主持专业组的有关工作。

三、专业组的活动

第七条专业组应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符合《章程》的学术活动,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专业组举办各类学术活动应提前一年报专委会审批后纳入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通过专委会上报常务理事会审批。未经专委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通过的活动,将不予以承认。

第八条专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包括通讯工作会议),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并按时上报专委会审批,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员出席方为有效,所作决议须经出席者半数以上投票同意方能生效。组员不能到会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由其代行表决权。

第九条工作会议由副组长负责组织记录,并在会后三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初稿,两周内由所有参加会议人员修订确认后由组长签发。会议纪要在组长签发后两日内报秘书处。

四、财务管理

第十条专业组的财务管理按照《财务管理条例》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编委会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五、附则

第十一条专业组对外开展活动或对外宣传时,须注明“”字样和会徽。

第十二条专业组可根据情况制定本专业组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冲突。专业组制定的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须经专委会审批并报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制定,经过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常务理事会负责本规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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